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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营销合规之法律法规,合规指导!

发布时间:2024/2/24 12:37:03 文章来源:精灵蜂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

自知行同德主导编写的《医药企业营销合规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团体标准正式发布以来,其独特的价值已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这份《指南》不仅是我们团队智慧的结晶,更是我们为整个医药行业量身定制的宝贵资源。为了最大化地发挥《指南》的引领作用,并帮助大家更直观地洞察其核心内容,我们将不定期发布系列文章,精选《指南》中的关键章节和要点,进行深入剖析和细致解读。通过这一系列的解读,我们期望能够为大家提供清晰、实用的指导,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指南》中的精髓,从而在医药营销合规的道路上更加得心应手。

 

本期我们为大家解读的内容是:医药营销合规环境之遵守法律法规

 

在医药企业的营销环境中,实现成功有效的合规绝非易事,这需要企业深入研究和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核心条款。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或非医药营销专家来说,要在繁杂的法律条文中寻找并全面理解相关规定,无异于在茫茫法海中寻针,既具有挑战性又极其耗时。然而,在编写《指南》的过程中,我们的团队已经成功完成了这一艰巨的任务。在本期内容中,我们将从原文展示开始,明确指出涉及的法律条文是哪一条,并且结合这些条文,给出具体、实用的指导建议。

 

1.《指南》原文展示

 

第4.1条:遵守法律法规

医药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确保所有营销活动合法合规。

 

2.法律法规合规指导

 

2.1 规范药品广告,传递“健康”信息

 

在进行医药营销工作时,广告推广是不可或缺的一环。鉴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在广告推广方面我们必须格外审慎,避免触碰任何违规风险。这正是我们《指南》中着重强调的部分。在广告发布的过程中,无论是选择发布渠道、确定发布形式,还是制定发布内容,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规指导意见,确保每一环节都符合规定,从而保障广告推广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以下是相关法条和合规指导意见的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九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2.2 合规指导 

 

发布渠道管控:不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只在卫健委或药监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

 

发布形式管控:处方药应当显著表明广告批准文号、禁忌、不良反应,还应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发布内容管控:处方药广告除发布前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外,还应当对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满足《广告法》《三品一械管理办法》对内容的相关要求。

 

2.3 严防商业贿赂,筑牢风险隔离墙

 

医药行业在新形势、新业态的浪潮中,反商业贿赂成为了企业亟需强化的合规重点。如相关制度体系存在不足、模糊或不完善之处,不仅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更可能直接使企业面临监管风险和经济损失。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明确禁止及相应处罚措施,药企需要通过严格的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确保在医药营销活动中远离商业贿赂雷区,从而捍卫企业的声誉与利益。以下是相关法条和合规指导意见的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2.3.1 合规指导 

 

针对不同对象的合规处置措施如下:

 

针对上市许可持有人许可的医药代表:一般采用员工守则、制度管理、业绩考核分离、定期培训方式防范风险,企业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学习合规案例、规范员工行为。

 

针对营销服务外部来源:采用风险控制隔离,采用自然人众包、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或业务外包方式有效隔离风险,控制营销人员资质资格、设计营销场景、管控营销人员具体行为,充分缓释企业风险。

 

2.4 构建安全防线,保护企业资产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已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核心任务。企业信息和数据不仅是其重要资产,更是其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一旦泄露,不仅可能触犯法律,更会给客户和企业自身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为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安全,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保护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才能确保客户和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实现可持续发展。以下是相关法条和合规指导意见的概要:

 

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合规指导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实现、个人信息委托处理、事件处置、安全管理等各阶段建立风险控制措施,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所收集或传输的个人信息不受外部威胁。

 

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合规指导 

 

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针对营销活动收集的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分级保护,对病例信息、生理数据、人脸识别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制定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定期开展数据安全评估,保证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及可用性。

 

了解法律法规,对于医药企业营销合规而言,仅仅是踏上征程的初步准备。真正掌握并实践这些规定,需要企业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不懈的努力。理论学习固然是基础,然而实际操作中的种种挑战更需要专业人士的悉心指导和鼎力相助。

 

知行同德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实力,能够为药械企业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医药营销合规支持。无论是您在合规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还是希望深入探讨的合规话题,我们都将竭诚为您解答,并量身定制合规解决方案,助您在医药营销的道路上稳健前行。期待您的联系与咨询,共同构建更加规范、合规的医药市场环境。

 

法律法规只是我们为大家准备的“开胃菜”,后面还有更多围绕《指南》展开解读的系列内容。下一期,我们将深入解读哪一个部分呢?这里先卖个关子,给大家保留悬念。敬请关注我们的更新,后面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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